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八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对抢险救灾区域采取交通管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进行强行拆除等措施。
因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