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六条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