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