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