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其他类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