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