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