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