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可以实施避险移民搬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