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或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风险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存在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风险的区域。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或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风险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存在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风险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