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