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活动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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