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