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责任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