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运用,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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