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是指在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和城市生态公园。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或者安全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和防风林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六)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
(七)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八)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九)永久保护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
(十)立体绿化,是指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
(十一)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十二)组团隔离带,是指为维护城市“多中心、组团式”空间布局形态,控制组团建设用地粘连发展,沿城市组团空间增长边界划定的以生态绿地为主、具有一定宽度的隔离绿带。
(十三)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十四)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十五)园林创建活动,是指创建国家级、市级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式街道、园林式小区、园林式工厂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