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病虫害时,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的,责令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