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