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