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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