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毁损、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