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