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
主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自治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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