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