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九条 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迁改下地线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