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八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