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核,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