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天然气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天然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站)、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天然气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原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应当依法收回并注销。
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站)、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天然气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原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应当依法收回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