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禁止天然气经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设施和供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经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违法供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巡查,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设施的情况报告天然气管理部门。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修建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天然气经营企业违法修建天然气设施且已经供气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供气,并启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巡查,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设施的情况报告天然气管理部门。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修建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天然气经营企业违法修建天然气设施且已经供气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供气,并启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