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所在地天然气管理部门报告。天然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在处理天然气安全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抢险、抢修完毕后,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天然气安全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其抢险、抢修费用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天然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天然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情况启动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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