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与其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与其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