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设施,是指天然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天然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天然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天然气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天然气设施等。
(二)天然气燃烧器具,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天然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三)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四)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包括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和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
(五)天然气用户,是指使用天然气作为生活、生产燃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
(一)天然气设施,是指天然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天然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天然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天然气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天然气设施等。
(二)天然气燃烧器具,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天然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三)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四)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包括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和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
(五)天然气用户,是指使用天然气作为生活、生产燃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