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十五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发生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天然气供应企业发现可能发生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报告供应区域所在地天然气管理部门。
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发生天然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用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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