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十三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十三条 新建天然气管道需要与现有天然气管道连接的,现有天然气管道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现有天然气管道应当逐步实现相互连接。
天然气管道相互连接应当符合天然气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营,保障天然气用户合法权益。
天然气管道相互连接应当符合天然气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营,保障天然气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