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十四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天然气应急保障能力。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预测供应区域内天然气需求,按照规定储备天然气,承担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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