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前,撤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主管机关办理撤回手续。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