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一条 经人民政府复议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应持复议决定书到原作出决定的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