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一条 经人民政府复议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应持复议决定书到原作出决定的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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