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将协商结果在前款规定时限内通知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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