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