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五日前,必须由其负责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地。
更换负责人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