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自治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