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五条 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