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后,应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由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的决定书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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