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消落区利用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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