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库底清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环保、林业、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统一实施。
库底清理应在淹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库底清理验收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库底清理技术规范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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