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库底清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环保、林业、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统一实施。
库底清理应在淹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库底清理验收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库底清理技术规范执行。
库底清理应在淹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库底清理验收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库底清理技术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