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民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库区人口增长。
在审查外迁移民资格时,计划生育、公安和移民行政部门应据实核对每户总人口,审查计划外生育情况,并在外迁移民迁入的同时移交移民计划生育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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