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为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及时妥善地做好移民信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