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1-29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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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本区县(自治县)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的,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调整、开...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由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或...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应由移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乡(镇)人民政...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村、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安置协...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可用生产安置费办理养老安置。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按规划新建的农村移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或街道、村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以农业生产方式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建房宅基地征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八条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和出市外迁移民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搬迁运输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迁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城镇迁建规划进行迁建,未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条 移民迁建(复建)的选址定点高程必须符合三峡库区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按照规划批准的规模审批、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禁...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三条 城镇迁建中的单位搬迁提倡采取组合迁建方式。 居民房屋搬迁,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城镇迁建项目和专业设施复建项目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完备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五条 城镇迁建规划区内的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统一按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淹没企业应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鼓励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符合环...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 淹没企业合并、分立等,应依法进行。由此导致移民补偿资金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由区县(自治县...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八条 收购、兼并淹没迁建企业,被收购或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总值应包含移民补偿额。 不得利用收购...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九条 淹没企业或承担企业迁建任务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自行承担建...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条 淹没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移民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法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按工...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一条 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水文航道等专项设施和文...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二条 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水文地质、...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移民户口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19...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移民行...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淹没企业迁建项目在完成补偿额百分之九十的当年,项目法人应将原企业已补偿的全...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库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文物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保...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库底清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环保、林业、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民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教...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移民项目和移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全市移民年度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以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方案和《三峡工...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确定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的年度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必须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移民行政部门应按计划、投资包...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当年搬迁并具备销号条件的移民项目,应认真进行清理、登记,优先安排和补足... 第五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在移民迁建中设立的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作为一级财务核算单位。区县(...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以行政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检察、财政、银行、移民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监...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返还的库区移民耕地占用税,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全额用于农村移民生...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区县(自治县)向国家申报列...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在安排建设项...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加强与中央各部委和其他...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不予补偿的外迁移民的原有的固定资产,可采取市场拍卖、租赁及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六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条 市内接受外迁移民安置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移民生产过渡期、移民困难户、移民子女入学、移民...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国家分配给本市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其他资金,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应予说服教育。经教育不改...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送达办理销号...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城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回,并...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未完成企业生产、生活迁建任务并形成生产能力前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贷款或其他...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需要治理的移民迁建区的滑坡、变形体、坍岸、高边坡,不予治理或虽经治理但没有达到规定要... 第七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