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禁止对移民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