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城镇迁建项目和专业设施复建项目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完备移交手续。
迁建城镇的各种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指挥部)或移民行政部门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
由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建的各类专业设施工程,按国家规定程序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移民行政部门应对移交的各类移民工程项目与迁建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淹没迁建(复建)补偿销号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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